编者按:今天,我们讨论一个话题:增值税免税是否是真正的免税。现该话题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
很多老师可能一看这个标题就会吓一跳,取这个标题不是标题党为了博取眼球而哗众取宠,而是货真价实的忠告。
今天, 与各位老师讨论一下:为什么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
究其原因,对增值税应税项目进行免征增值税,那么该项目就是增值税免税项目,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第一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对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利润的减少。
熟悉增值税政策及其原理的老师都知道: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向客户替税局代收的税金,免税与否跟自己没有毛钱的关系,但是进项税额却不同,是供应商替税局向自己代收的税金,一旦转出,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冲减了利润,成为企业利润货真价实的损失。
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如意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对应成本80万元,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
。
如果不免增值税,则吉祥公司缴纳增值税2.60万元,利润20万元。
如果免税,则吉祥公司收入11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后成本为90.40万元,利润为22.60万元。利润增加2.60万元,而不是13万元。此时,吉祥公司只能给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意公司的采购成本则由100万元上升为113万元,增加了成本13万元,吉祥公司免征的增值税由如意公司销售时一并补缴到税局,那么如意公司不仅补缴了吉祥公司免征的增值税,利润也少了,如意公司是万万不会同意的,必然压低向吉祥公司的采购价。吉祥公司要么降价销售,要么不做吉祥公司的生意。
迫于如意公司的压力,如果吉祥公司收入为100万元,保持不变,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40万元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后成本为90.40万元,则利润只有9.60万元,减少了10.40万元,成了利润货真价实的损失。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增值税,企业获利甚微,不是真正的免税。
正因为如此,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规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但一经选择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我们前面讨论了增值税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但如果有特殊的补救政策,一方面允许销售方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采购方抵扣,补齐抵扣联条,那么免税则变成了货真价实的免税。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则是真正的免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需要认真思考,谨慎决策,因为享受免税优惠不一定是最优决策。
思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增值税,是不是真正的免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冼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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