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1月转让位于市中心的店铺一套,合同载明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甲公司2011年1月1日购买,已提折旧160万元,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甲公司缴纳契税12万元,计算该项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影响。
解: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1000-400)÷1.05×5%=28.57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
(一)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因此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8×5%=56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
3.转让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1000×5‱=0.5(万元)允许扣除;
3.假设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0.5=15.9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93=575.9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75.93=395.5(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95.5÷575.93=68.67%;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95.5×40%-575.93×5%=129.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项第三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甲公司转让商铺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971.43-成本252-税费133.33=586.1万元,企业所得税586.1×25%=146.53 (万元)
四、会计处理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2
累计折旧 160
贷:固定资产 412
2. 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8.57
固定资产清理 252
资产处置损益 719.43
3. 计提税费时
借:税金及附加 1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29.4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86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57
印花税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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