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的何种财政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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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3人赞赏了该文章 44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24日 14:37:31

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主要有两大块,一是财政补贴、返还等资金;二是专项用途的资金。


对于补贴与返还的资金,我们己经专门说过,要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


对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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