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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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20:18
无意中,看了一份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一份老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这三项“不征税”收入,都是政府(机构)财政性资金。而前述“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显然不是财政性资金。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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