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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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34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20:18

无意中,看了一份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一份老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取得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所得税法中所讲的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项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这三项“不征税”收入,都是政府(机构)财政性资金。而前述“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显然不是财政性资金。


税友@坐井观天 说,“投资基金获得收益本应征税,不过为了鼓励基金发展,暂时免征。不征税收入从性质上看不属于企业应税收入,例如财政拨款,性质上和投资基金获得的收益明显不同。”

税友@王三石 说,“相当于免税,这里暂不征收=暂时免税,不等于暂时归于不征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的填表说明写道,“(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为什么关注这个问题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就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了。

那么,如果当初财税〔2008〕1号写成“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会如何呢?

毕竟该文,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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