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包扣缴个税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金蝶云社区-陈静怡
陈静怡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4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6日 18:23:54

中秋佳节之际,总是免不了有红包的飞扬。网络红包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掺合有群体娱乐、活动推广的工具,而更多的是成为一种包含各种名义的支付工具之一。在支付或者说发送对象上,有随机性,有定向性;在金额上,同样有额度内的随机,也有定额。对于规定情形下的企业对个人赠送的网络红包(现金)需要征收个税,已经是一种共知。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纠纷。

一、网络红包并不都是个税扣缴范围

网络红包,应依据其不同的内在含义,作相应的不同安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以及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网络红包扣缴个税的适用范围限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网络红包,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对于个人之间赠送的网络红包不需要扣缴个税。其他单位定向发送的网络红包,应根据具体事项确认是否扣缴,但不适用于该文中对于网络红包的个税扣缴范围。比如商品质量赔款、购买物品返利等。

本单位发送的网络红包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确认是否属于个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的,则应列入相应的应税收入中扣缴(部分属于自行申报缴纳)。比如,可能是发了考核的工勤、绩效奖金,可能是发了因从事扣缴个税工作的手续费返还奖励等。

因此,一般所说的企业发送网络红包扣缴个税,主要把握几点:发放主体是企业;目的是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对象是本单位之外的个人;形式是随机的“抢红包”。

二、网络红包扣缴申报个税问题

偶然所得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20%计征。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按次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网络红包(未特殊说明的,本文均指需要扣缴的范围)明确由发放企业扣缴。企业未扣缴的,将面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发放网络红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但在扣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税舟认为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扣缴身份难以确认,导致不如实申报问题。企业出于业务推广促销等目的派发网络红包,自然需要扩大影响面,一般对抢红包的人员具有不确定性,更多的情况下,不会取得抢得红包人员的身份信息,扣缴个税时很难确认具体的纳税人信息。即使对于设置了需要在推广平台注册信息等条件,也存在随机的特点,并且往往派送面广,且单个金额小,很难做到按照每个纳税人给予纳税申报。于是,在实务中,许多企业采用选取其中部分人员信息给予集中申报,导致该部分人员收入不实,带来一定的影响。如,雷某2017年6月分三次合计领取某支付公司红包0.1元。2017年7月分两次合计领取某支付公司红包0.03元。某个税分别以其名义申报扣缴个税25元和5元,明显属于申报不实,事发后发现某支付公司扣缴总额没有问题,但人员数量和具体对象上存在问题,进行了更正申报。

2.随意冒用个人信息,导致扣缴义务人存在侵犯他人姓名权问题。如上所述,企业在活动中又是难以取得个人信息,为了完成申报,考虑到金额不大,偶然所得也不参与汇算清缴,就冒用已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客观上侵犯了他人姓名权。

3.扣缴信息可能影响纳税人的相关权益。当前,政府部门落实惠民政策中都设置了一定的条件,特别是住房补贴、低保补贴、困难补助等需要无缴纳个税记录的限制,一旦有记录即审核不通过,取消享受资格。为此,因小额红包扣缴个税的记录导致纠纷的事时有发生,投诉也逐步多了起来。如上述雷某就是接到所在地社会保障中心通知,因某支付公司在2017年7月、8月为其缴纳了个税,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补贴政策,对其低收入住房补贴审核未能通过。虽然后来通过诉讼等途径核实原委,给予解决。但如果遇到一些弱势人员不能取得有效证据,仅因为实际不到1元的红包收入而丧失补助资格,显然不应该是政府的原意。

三、网络红包扣缴制度应予完善

随着个税申报缴纳信息的完善,如上所述的申报不实、盗用姓名权等引发权益纠纷的事情一叶税舟预测可能会越来越多,极有可能引发舆情,需要进行完善。

新个税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制度,其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对个人纳税人的年度所得有一个归集,只有这样,汇算清缴才有比较可靠的计算。这从制度上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网络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并不需要参与汇算清缴,汇集这些信息不仅加大了支付企业的沉重负担,更有无法实现的情形,同时,对于税务机关的个税管理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无效的劳作,不如不做,这既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松绑”,更是对税务机关采集信息、比对信息的无效劳动的释放。对于网络红包,仅需扣缴义务人全额扣缴即可,如果没有扣缴,按规定处罚。当然,有人会说,未扣缴的,税务机关需向纳税人追缴,那么,我想对于这样的网络红包个税纳税人,税务机关真的能够做到或者值得去做追缴的事吗?制度的建立,最终必须要有落地才行。

因此,税舟建议,网络红包的个税扣缴,为了防止滥用,可以设置一定的人均限额,允许发放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汇总扣缴,不需要提供各个个人纳税人的明细信息,或者追加个体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纳税人需要进行明细申报。

当然,对于个税扣缴管理在个税法里是明确的,是法定事项,必须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修改完善才能实现。

在现行的网络红包扣缴政策下,开展网络红包活动的企业需注意不如实扣缴申报、“借用”他人个人信息申报和被投诉、被起诉的风险

(一叶税舟基于网络红包投诉起诉案件的反思)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一叶税舟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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