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免税项目,加计抵减应如何核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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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5日 15:41:56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咨询服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出口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政策。2019年4月,发生境内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元,境外咨询服务免税收入300万元(完全在境外消费),并按规定办理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当期勾选进项税10万元并进行了抵扣,但进项税额在内外销之间无法划分,应税服务征税率为6%,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加计抵减”税款及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王文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如果纳税人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在其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对于有外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由于出口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对于出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准确核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以确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基数的准确性。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准确划分核算的,则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应按以下公式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你公司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由于有出口免税业务,因此应当按以下步骤计算:

第一步: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需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作进项税转出。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300÷(300+200)=6(万元)。该6万元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故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勾选确认)-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6=4(万元)。

第二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万元(已剔除外销免税业务分摊的进项税额),故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4×10%=0.4(万元)。

第三步:核算实际应纳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6%-4=8(万元)。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4=7.6(万元)。

第四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该业务会计处理为:

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  

  贷:其他收益   0.4

    银行存款    7.6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文清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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