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点点防备,这个问题貌似集中爆发:员工年中二次入职同一家公司,在计算和申报个税时,为何两次入职期间的收入可以累计,而减除费用不能完全累计,只能从第二次入职起累计?!
关于这个问题,【疯狂税客】在《【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94)同时入职的员工同样是6月取得5月工资,为啥“累计减除费用”不一样?》说过:
有朋友就问啦:那当年离职复又任职的情形,能适用上述公式吗?
闻听此言,【疯狂税客】随手就给这位朋友点一个大赞!
都说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了啦——那就分段结算再求和呗。
现在问题来了,扣缴客户端不给力啊,目前不支持分段计算!这算一个BUG吗?
【案例】:2017年1月到甲公司任职的小王,扣缴客户端定义“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为2017年1月,2019年2月离职,扣缴客户端定义“离职日期”为2019年2月,系统自动累计2019年2个月工资收入、2个月的减除费用;2019年7月,小王又回来了,此时扣缴客户端定义“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为2019年7月,在扣缴客户端测算8月(8月发7月工资)应扣个税时,本年1、2、8月发放的工资可实现累计,但减除费用却只能减除7-8月这两个月的!
咱们再来复习一下:
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X5000元/月
对于小王来说,2019年1、2、7、8月都是属于截止发放工资的当月,在甲公司任职受雇的月份,也就是说累计减除费用应为4*5000=20000(元)。
那为啥扣缴客户端不能将减除费用完全累计呢?按照目前扣缴客户端的计算规则,累计减除费用只和“任职受雇从业日期”有关,并且累计减除费用由系统自动计算,且不得修改。用公式表示规则如下:
本单位当年任职受雇月份数=工资实际发放月份(离职的为离职当月)-任职月份(当年度之前入职的为“1”)+1
因此,当小王二次入职定义任职受雇日期时,扣缴客户端会将他确认为在本单位初次任职的新员工!
为此,【疯狂税客】建议:将扣缴客户端的“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和“离职日期”调整为可多次增加录入功能,或者增加自动带出同一单位的历史任职受雇信息,并且增加分段结算规则,即可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累计减除费用与61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
【接上例】:2019年,小王二次入职时,任职受雇信息一:录入(或由系统自动带出)“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为2017年1月,“离职日期”为2019年2月,增加任职受雇信息二:录入“任职受雇从业日期”为2019年7月,“离职日期”为空。此时按照优化后的规则,即可实现累计1、2、7、8四个月2万元的减除费用。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疯狂税客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0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