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的收入打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账户,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和法律风险,这在实务中基本已经成为共识。但如果将资金打入其他个人账户,是否会安全一些呢?
近期,《中国税务报》在2019年7月30日刊登了一篇文章《蹊跷?企业打了多场官司,费用却不入账,这是为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现实版的参考答案。
安徽省宣城市M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将本应属于公司的部分销售收入打入法定代表人陆某的姐姐(不是M公司股东)个人账户,稽查人员检查中发现有24笔流水在交易备注上标注“沥青搅拌机”“沥青拌合楼预付款”等,从交易对方账户信息来看,有个人账户,也有标注为“某沥青商砼公司”“某路桥公司”等企业账户,这些疑似销售款的资金累计金额达1570万元之多。
安徽省宣城市税务机关经过深挖细查,确认M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少计营业收入1887万元,共计少缴增值税320.8万元、企业所得税76.6万元,少缴各类地方税及附加32.8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314.8万元,并处罚款207.1万元的处理决定。
关于公司资金打入个人(无论个人是否属于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账户的监管政策,给大家梳理一下,以便实务中能为企业规范经营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金融机构监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对于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文件同时规定,自然人账户发生下列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二、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小结
公是公、私是私,公私一定要分明。属于公司的资金,就不要直接往自己腰包里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守法经营,用法策划,才是企业安全运营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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