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债权)转为股东权益,可否直接调账?小心税务风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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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2,36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7月30日 20: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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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公司向股东借款后转为股东权益的税务和会计处理问题。指出直接转为股东权益可能被视为捐赠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增加股东权益后偿还股东款项,避免税务争议。同时提到非货币资产出资在IPO或资本运作时可能带来的问题,强调避免将债权与股东权益混为一谈。

实践中,经常有人问,公司向股东借一笔钱,但公司未来也不偿还了,是否可以转到股东权益,这样也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便于对外融资。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讲的是股东债权转到股东权益后,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于是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8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对于应付股东款,不用偿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是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权益性的交易,但从税法角度来说,则可能会被视为捐赠收入。从而计入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之前有不少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的业绩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但同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斯太尔: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公告》

2017年6月22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地一税通[2017]12 号)。

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业绩补偿款,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补缴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公司于 2017年 6月 27 日全额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18,278,476.61元及相应滞纳金3,582,581.42元,共计21,861,058.03元。公司曾于2015年度将上述业绩补偿款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监管部门认为支付补偿款属于控股股东捐赠行为,不应确认收入。根据监管部门指示,公司最终将业绩补偿款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事项性质和会计处理延续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条款,公司认为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因此未按应纳税收入进行所得税申报纳税。

此次,公安县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就收取控股股东补偿款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表示存在较大异议,正积极与政府机关、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开展沟通,并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经与年审会计师确认,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影响以前年度或当期损益,缴纳的滞纳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对于需要将股东借款转为股东权益的公司来说,应该怎么操作?

从会计处理本身来说,减少负债,并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可以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可以用债权来进行出资,而且这种出资行为也不是捐赠,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免除债权,视作对股东对企业捐赠,并作为企业应税所得,对企业来说,是很不划算的一件事,企业实际没获得任何额外,还平白无故损失了税金,但如果体现出来的是捐赠形式,对企业征税也是有依据的。

因此,笔者建议一般不要直接用债权转为股东权益,虽然这样做,也是可行的,但实践中,能够避免税务争议地带,尽量远离争议地带,尤其在国内的税收环境下,税务机关有很大的话语权和裁量权,这样操作之后,万一被税局认定为是股东对公司债务豁免,或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收入,那就比较麻烦。

而且,非货币资产出资,在未来进行IPO上市或资本运作时,也不是很干净利索。

有鉴于此,公司在形式上,完全没有必要将债权转为股东权益,而是可以采取股东货币资金方式,增加股东权益(“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然后出资完成后,立即偿还原来所欠股东款项。

当然,也可由公司先还钱给股东,然后立即进行增资操作,将钱再转回公司。

当然,对公司或股东来说,需要有货币资金进行周转,对有些公司来说,未必拿得出这么多货币资金,那完全可以采取分步出资,多转几次就可以,或者找笔过桥资金。

这样操作的好处,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扯皮。

实践中,对于公司来说,如果有可能,尽量不要陷入争议地带,能采用安全方法处理,自然最好。虽然,有时争议地带,企业有足够理由赢得争议,但没有必要让自己陷入这种争议。

债权转为股东权益,虽然从理论上来说,直接转是可以的,但采用货币资金周转,债归债,股归股,不将两者牵扯到一起,无疑是更好的做法。

其他很多事情也是同理。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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