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税收风险(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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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03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9日 16:55:11

除了虚增利润分红派息以抽逃出资而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即股东可以以各种理由向公司借款,借款后长期不还。对于股东向企业借款,按税法规定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那税务机关应当向股东按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的。按税法规定,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当然股东也可以通过企业的捐赠形式抽逃出资金。但按税法规定企业无偿赠与应视同销售交税。


当然,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以上所列举的几种,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涉及交易,涉及所得都与税相关,都要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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