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以后,所有分支机构都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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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5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7月30日 20:32:11

随着金三系统对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系统校验规则的调整,自2019年2季度开始,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将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否意味着自7月1日以后,所有分支机构都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很明确:不是这样子的!

一: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的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分支机构所得税只申报,不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享受15%的低税率,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其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按照15%的税率计算的。

2017年,广东省税务局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点问答(第四期)》中,对“十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原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该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对于该问题,2017年8月份河南税务在其公众号中也做了相同的解答

三、汇总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总分机构汇总计算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分支机构享受其所在地优惠税率(如西藏、新疆等地)的,在计算应分摊企业所得税时,应由分支机构先按照其所在地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汇总再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第二款规定: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四、汇总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总分机构汇总计算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且分支机构所在地无优惠税率,在计算应分摊企业所得税时,应由分支机构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汇总再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第一款规定: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五、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其符合所在地享受优惠税率的产业政策,则在完成相关备案后,可按照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视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果不享受优惠税率,应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分支机构可在次年年初选择变更为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匹配适用的税率。

根据以上分析,7月1日以后,所有分支机构都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纳税。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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