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与子公司所得税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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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1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7月27日 1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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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跨境经营模式比较频繁,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成为较为平凡的事,但是许多企业对于境外开设分支机构还是子公司有一些选择的困惑,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不清楚。比如,遇到一个提问:国内A公司全资控股境外的一个子公司B公司,这家境外B公司为零税率,请问这家境外公司需要回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缴纳?这个问题对B公司的定位与所得税的缴纳发生了混淆。

一、跨境分支机构的处理要点

跨境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统一法律责任主体,分支机构从属于总机构。在对外经济业务发生中除有特殊规定外,由总机构承担对外法律责任,也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授权的情形下,分支机构不得进行需要承担法律主体责任的行为(如无授权独立签订协议等)。

国内总分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以独立核算,但是,跨境分支机构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境外当地税务有依据该地与我国的税收协定或者当地税收法律申报纳税的义务,同时作为没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

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准确计算并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根据双方税收协定等规定确定),并计算申报国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国内,均作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据以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分支机构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后属于亏损的,则不得抵减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抵减来源于其他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所在国家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跨境子公司的处理要点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无论是否跨境设立,母子公司之间除了股权等特定关系外,在一般税务实务处理上是独立的两个纳税人。因此,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境外所在地按照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境外所得无需按年由母公司并计申报所得问题。

但是,国内公司作为母公司拥有的股权以及其他特殊性业务往来,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需要作为应税所得税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申报纳税。

取得所得的时间界定: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子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税收优惠的处理

国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该国的机构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综上所述,国内A公司在境外设立的B公司属于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则B公司所得不需要回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子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A公司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按照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详细的计算规定及其他细节应查看财税[2009]12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


转自:秀财网

链接:http://www.xiucai.com/news/columns/149016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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