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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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1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1日 16: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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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前,老高的火锅店进了一批食材,本想过节大赚一笔,没想到疫情突然来了,按政府的规定,火锅店好几个月都不能开门营业,食材放得太久,结果是坏的坏,扔的扔,赔了个底掉,几乎到了关门收摊的崩溃边缘。


正当老高困坐愁城,以酒浇愁的时候,好心的老朋友胡高参又适时地在老高的伤口上撒了一盐。他告诉老高说,你的店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肉呀,鸡呀等都取得了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款,而鸡鸭鱼肉全部坏掉了,属于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款要做进项转出,否则税务机关会给你好看。


听了胡高参的话,老高吓了一跳,但却似信非信。于是老高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来意,小明说增值税上确实有非正常损失进项转出的规定。但非正常损失仅指两种情况。


一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因为经营者主观原因所造成的。如果是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以及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都不属于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既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自然也就无需做进项转出了。


你老高在此次疫情中损失的那些食材,并不是因为你老高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疫情这种不可抗力的事件所造成的,因此不属于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而应属于正常损失,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应做进项转出。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长舒了一口气。


政策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

是因为疫情这种不可抗力的事件所造成的,因此不属于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而应属于正常损失,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应做进项转出。


听了小明的话,老王长舒了一口气。


政策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附件1第二十八条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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