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损失了100万元,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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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2月17日 22:57:37
处理方式一
企业存货霉烂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管理不善的责任,公司内部批评,并罚款100元。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处理方式二
企业存货损失了100万元,经领导批复,由于属于过期引起的损失,不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不追究仓库保管王五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
企业损失的这100万元存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
总结
企业同样存货损失了100万元,不同的原因,两种处理结果,竟然相差13万元的增值税款!
参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醒
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才属于非正常损失: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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