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到税局代开一张“劳务费”发票的税费成本是多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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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3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08日 17:53:07

年底了,一些已经付款的业务对应的发票要往回追一追了。有些业务的提供方是个人,那么就需要个人到税局去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都要交哪些税?怎么算?我们今天就来举个例子说说。


    另外,我这所谓劳务费发票并不一定指票面上就写的是“劳务费”,泛指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和服务的,比如咨询、涉及、安装、演出等,这些发票票面上都不一定打的是劳务费而是各自具体名称,我们在这统称其为劳务费。除了劳务,个人去税局代开的还有租赁、销售资产等业务的发票,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不要盲目“举一反三”。


  例:程学喆以个人名义为甲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一次性收取咨询费5000元。由甲公司为其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扣缴相应税款。请问,都需要缴纳哪些税?各为对少?甲公司需实际付给程学喆多少钱?


    首先税种我们先要确定下,该业务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此三项以下简称“附加税”。假设当地这三项税/费率分别为7%、3%、2%)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5000为含税价,因为程学喆是其他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做税务登记,单次销售额已经过500,所以不享受免税。程学喆个人适用小规模征收率1%(今年疫情优惠征收率为1%,不过即将到期。正常是按3%计算),则其咨询服务的销售额为5000÷(1+1%)=4950.5元。应纳增值税额为4950.5×1%=49.5元。


附加税

    附加税=49.5×(7%+3%+2%)=5.94元。根据财税〔2019〕13号及各省落地文件,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六税两费”减半,个人适用,所以实际缴纳5.94元×50%=2.97元。
    增值税和附加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直接征收了。这两个税的税票上纳税人都是程学喆,所以甲公司不能凭税票扣除,而是应以5000原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和附加包含在5000中,如果是甲公司去税局代开发票并当场缴纳的税款,这两笔税应当在实际支付程学喆咨询费时扣掉。注意,这个并不是代扣代缴,而是由程学喆实际自行缴纳,只不过有些税务局还允许购方代替销方去代开发票,所以看起来似乎像由购方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这笔业务个税税目归属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目前各地税局征管逐渐统一,在开票时税局不再当场征收,而是由支付方作为代扣代缴方回去自行申报缴纳。有些局还会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等字样。
    那个税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时怎么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如下: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预扣预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5000元预扣率是20%这一档。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
   收入额=收入-减除费用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现在一些亲问的问题是这个“收入”含不含增值税?


    我个人的答案是不含增值税


    首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之后各补丁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并无明确规定(财税[2018]164号中对“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含增值税”加以明确,但其他劳务所得并未明确)。


    我说不含税的理由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的计算来说其收入都不应当包含。从税理上来说就不应当包含,所以也没有必要单独明确,就像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单独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一样。不过就像上面说的,在一些文件中又单独明确了某些个税的税目所对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这就使没有单独明确的税目显得有些突出。未来文件能说下就更好了(不过出这文件单说估计会纠结...就像出文件说1+1=2一样)。不过,即使没有文件,价外税不做收入这个观点,各税务局也会认同。


    那么“附加税”能否在代扣代缴申报时扣除呢?


    我个人的观点是不能扣除


    首先还是因为并无政策规定说劳务报酬所得时可以扣除(财税[2018]164号中还是只对“特殊”劳务报酬有规定:“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上面预扣预缴计算里也说了,扣减项只有“减除费用”,而且该减除费用是按规定计算出的,并没有“相关税费”或“等”字样,因此不好擅自增加其扣除范围。因此附加税不得扣除。


 不过有些亲可能感觉我上面对“增值税”和“附加税”扣除的观点看似有些“精神分裂”:毕竟二者都是税法没有明确可以扣除的,而且附加税不能扣又会导致“重复征税”,那为什么增值税“能扣”而附加不能扣呢?


    根源还是在税种属性上,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跟附加税乃至之前的营业税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增值税在确定“收入”前就已经排除掉了,都轮不到扣除阶段,没必要再单独说明“扣除增值税”。但从政策法规的角度,现在个税文件明确可扣减增值税的往往都是未修法之前明确可扣营业税的,所以实际是一种传承,而非对增值税的特殊对待,那就意味着总局的思路并无变化。那么这个“没变化”是因为所得税司的各位老师认为就不应该扣增值税还是忽略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这个就是未知了。所以上面我也说了,关于增值税和附加扣除的问题是个人观点,一些地方的税务局例如北京、深圳的观点也是类似的~不过还是希望后期能有文件明确。


 好啦,那么按“计算个税时收入不含增值税,但不扣附加税”的观点来申报的话:
个人所得税=[4950.5-(4950.5×20%)]×20%=792.08元
   

 无论怎么算,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的纳税人都是程学喆,所以这些钱都由他来出。那么甲公司实际支付给程学喆的金额应该是5000-49.5-2.97-792.08=4155.45元

 

   当然,这700多的个人所得税很有可能在第二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给程学喆,具体退不退、退多少就要看程学喆全年的综合所得数了。这个可以在给钱时提示下,免得人家还以为你少给钱了~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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