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送”月饼交个税是按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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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赞赏了该文章 1,09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9日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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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双节期间给员工和客户送月饼涉及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关于个税计算时是否应扣除增值税。作者通过引用税务局的回复,分析了增值税发票类型对个税计算无影响,但质疑了“实际购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结论,认为这与常识和税理不符。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考虑与税务局沟通,特别是在大额赠送礼品时。

双节将至,各单位又到了采买、发放福利品的时候了。“给员工和客户送月饼交不交税,交什么税?”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去年说过了,政策没变化,今年就不再重复说了,旧文的链接放在下面正文开头,有需要的亲可以去看下。今天要说的这个话题是一位亲昨天问的,说看到了税务局回复说赠送实物在计算个税时按不含税价计算。我看了下这个问题原文及回复,有点个人看法,今天就说说。


    在给员工、客户月饼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问题看去年的这篇文章就好:【闲言“税”语】中秋月饼在税收中的三种“吃法”。

    下面我们具体说说如果代扣代缴个税的话所得额或收入如何确定,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首先,援引下这位亲转给我的一个官方回复(这个回复我没有去这个局的网站上核对真伪,估计差不多,不然编这个也挺无聊的~有闲的亲可以去考整下留言告诉我有没有~)



问:根据(财税2019 74号)文件第三点: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对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礼品收入按照(财税2011 50号)文件第三点确认,2011年文件中说的是外购商品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种情况: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专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则个税计算方式为:
1.103*0.2=20.6;
2.100*0.2=20;
3.103/1.13*0.2=18.23
第二种情况:假设取得一张外购宣传品普票,不含税金额为100,税额为3,个税计算方式为:
1. 103*0.2=20.6;
2. 100*0.2=20;
3. 103/1.13*0.2=18.23
请问上述两种情况,取得专票、普票时,个税是3种计算方式中哪一种?


答: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鹰注:我对真伪的疑虑主要就是因为这个叫法,国地税合并后应该叫“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才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


      有人就根据这个回复得出了“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也就是算个税的时候应当用“不含税价”的结论。

  

   虽说这个问答针对的是“送客户”而非职工,但在“送个人实物”这个问题上,职工和客户都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对象,只是适用税目不同,跟判断所得额无关,所以就这个问题来说送员工还是客户思考思路是一样的,下面就不再分开讨论。

    

  对纳税人个人和代扣代缴企业来说这个结论是好的,毕竟降低了缴税基数。但我对这个结论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从语文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问的看似“详细”,但实际过于啰嗦,且啰嗦了一堆没用的条件,过于强调增值税的计算。既然财税【2019】74号


已经明确说“礼品收入按照(财税2011年50号)文件第三点确认”同时财税〔2011〕50号)也明确“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那你直接问购置价格含不含税就完事了。详细点问是发票上的“价税合计”还是“金额”也是可以理解,怎么就问成计算题了...

  

    问题思路跑偏导致回复被一起带歪...回复在引用了文件后说的意思是个税计算与取得票种无关,但怎么就得出结论说“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了呢?
   

 当然有的亲会说:“比如去税局代开劳务所得对应的发票,计算个税时的确是按“不含税”金额,甚至还可以减除附加税之后的金额算的啊”
   

 但劳务这例子中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劳务方是“负税人”,而取得实物所得时个人属于增值税的“负税人”,角色是不一样的。

  比如就着劳务这个例子,咱们再具体化一下:


    程学喆个人为A公司提供劳务,之后A公司以其外购的一台电视作为报酬交付给程学喆,不再给予其现金。假设A公司购买这台电视的含税售价是5650元。那么程学喆的收入是多少?

  

我特意举这么个劳务所得的例子来做对比,想说不同税目间有些“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上面所谓计算劳务所得不含税指的是程学喆应当在缴纳取得“总收入”÷(1+3%)×3%的增值税(今年疫情期间1%)后将剩余的部分计入个税的应税收入。而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相当于是要确定这个“总收入”是5650还是5000的问题。

    套用这个例子,上面税局回答的问题相当于说“这个A公司取得的电视发票是专票还是开普票跟你算个税没关系,所以算个税时应该是按5000”...

 

   “这个A公司取得的电视发票是专票还是开普票跟你算个税没关系”这半句是对的,但这并不是“算个税时应该是按5000”这个结论的原因。

    所以,“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这句话是对的,但并不是“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的原因,相当于税局直接无根据的扔出了“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这个结论。
 

   既然无根据,这个结论就值得推敲。
 

   假设单位购入发给员工或送客户的一盒月饼售价(含税)113元(取得税率为13%的发票),如果计算个税时的“购置价格”不包含增值税的话,计算个税时就应当按100元缴税,也就是从个税角度来说个税的税负与直接给员工或客户100元现金是一样的。

   

 那么假设直接给员工或客户100元现金的话,他们能买到这盒月饼么?显然是不能的,你需要给他113元现金才行(什么回扣、批发、买散装这些不讨论,我们说的是这个道理)。那么就导致给月饼和直接给钱之后再买月饼,对个人来说最终所得都是一盒月饼,而由于获取方式不同导致个税的税负不同,直接给东西显然更低一些。同所得不同税负,符合税理么?难不成还是为了鼓励支付实物工资来“促进消费”?
  

  另外,从发票角度来讲,如果按“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处理的话是不是还要按发票上的金额而不是价税合计来计算?那如果取得没有价税分离的通用机打票或者卷式发票等上面只有总数,没单列金额的那还得手工计算?难不成还的问下卖家是一般人还是小规模、税率是多少....
  

  其实,常参加会计考试的亲也都知道,考题中的“销售价格”“售价”等这类表述如果没特殊说明默认都是含税的。因为跟“实际购置价格”一样,这些名词并非术语税法中的专有名词,只是一个可以让大家通过常识判断能达成共识的一个词。那你问一个非财务人员什么叫实际购置价格,一定会告诉你就是买价,实际花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就是我上面说的一盒月饼113,因为我实际花的钱就是113。之所以文件中加“实际”这两个字也是这个意思,不是报价、不是合同价也不是计算价,而是“实实在在”的成交价!

    好啦,我要说的就这些,至于结论,直接引用上面税局的回复来少算也不是不行,毕竟话是税务局说的,而且为了那么点月饼的税钱非要跟企业掰道理也会导致征收成本上升。不过,大企业做大活动赠送礼品金额大的话,含不含增值税在计算个税时差距就不小了,在没有明确文件出台之前(这种简单问题估计也不会单出文件...)想按不含税计算的话建议先跟主管局沟通。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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