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公司找了A租赁设备,A由于设备不够的原因,找了第三方,公司把款打给A,但是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的,我司和A的合同中需要注意什么吗?(由于各种原因我司不能直接和第三方有直接联系,必须把款打给A)
答: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问题二:公司购入医疗器械工具,无偿给医院使用,能否以购入价格来确认视同销售吗?以及次月申报时,这笔视同销售在申报表哪里填写?
回答:可以按照购买价开发票给医院,按照正常发票来申报。入账到营业外支出。
追问:这个他们不需要开具发票,以未开具发票收入去申报填写表二可以吧?这样做的话,其进项税可以转出吧?
回答:可以,销售税是可以抵扣的,内部使用才是转出。
问题三:股东以房产入股在变更产权时要交契税吗?另外还要交哪些税?
回答:接受方承担契税,双方承担产权转让印花税,增值税、作价超过原价,个人是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公司计入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投资入股不需要额外缴纳土地增值税。
追问:如果房产没有产权证,能直接以股东购房发票作为入股股权吗?
答:不能,要能够转移产权。
问题四:总公司无偿拨款给分公司,账务上怎么处理更合适?
答:计入到往来。
问题五:今年的生活服务中的医疗美容服务免税是吗?
答:和生活服务相关,基本是免税,具体要看你们的税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问题六:现在都在实施电子化,我们计划实施请款单和报销类的走电子化,但是财务要求请款单打印出来让领导签字存档,但是这样对实施电子化是个阻力。从财务和审计角度, 电子化审批是否是认可的?
答: 目前有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你们实行电子化,需要对电子数据保留存档,数据要备份和引出来存档。如果这部分内容不能实现,估计目前电子化条件还不具备,先按照纸质档案管理执行。
问题七: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因公司资质升级的奖励资金20万元,是不是入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是,需要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问题八:经销商发票原件丢失,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
问题九:请问社保在一家公司购买的,但在两家公司申报工资的个税,作为在两处取得的工资,个税汇缴时合并申报个税,这样是否合法合规,需要注意什么?
答:不能两个都是工资薪金申报,最终汇算清缴会返还多缴税金的。你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只有一份,其他的是劳务合同。“两处工资”说法其实和税法不一致。
问题十:我公司上交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内部收据行吗?税前能扣除吗?
答:他们要给你们发票的。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追问:那物业管理费能开专票抵扣吗?
答:可以。
问题十一:代驾费入哪个科目呢?
答:这个金额偶尔发生,不是福利费性质的计入到其他项目也可以。福利费性质,可以计入到福利费。
问题十二:现在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给核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现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跟小规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样吗?
答:不一样。生产经营所得是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缴税后可以直接分给股东。企业所得税后的分红还需要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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