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主体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问题。
结合上述内容,5哥提醒,以下几点变化,请您千万留意:
1
留抵退税不再受行业限制
早在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明确规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行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与之相比,此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两个文件规定中,最突出的变化,是取消了对留抵退税的行业限制,规定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新增“增量留抵税额”概念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纳税人若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首先应确定增量留抵税额。那么,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连续六个月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是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假设A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4-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00万元。则4-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则该企业满足5个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若同时满足其他四个条件,则2019年4月-9月是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首个连续期间。那么,该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50=50万元。
3
进项构成比例影响退税额
根据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可以这样理解: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取得其他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上述计算的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采用以规定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通过增加分母比重来计算退税额的形式进行排除。
接上例,A企业计算出来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但并不代表其可退还的税额即为50万元。
假设A企业2019年4月~9月税款所属期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00万元,而这2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
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万元;
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40万元。
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200=80%,则A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50×80%×60%=24(万元)。
以上内容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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