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增值税新政到底有多少?盘这篇就够了原创
金蝶云社区-二哥税税念身份
二哥税税念
5人赞赏了该文章 73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1日 14:33:16

还有1个月,2020年就要划上句号了,2020年我们经历了太多,特别是新冠疫情给我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了巨大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也推出了多项增值税相关新政策,制定了多项便民办税新措施,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深化了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了纳税人。


二哥以此篇文章给大家做个总结,文章涵盖了2020年增值税的新规定,也包括了2020年开始执行的新政策,由于篇幅有限,个别不经常使用的就未采录了,文章列出的都是大家在工作中用的较多的。
文章有点长,可以收藏慢慢看,二哥能坚持汇总写出来,我相信大家也能坚持看完。

1

取消抄报税证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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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
已抄报税证明这个东西本身在2020前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取消,也就是说各地税务局其实都不再开具,但是很多财务人或者税务局人员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未废止,丢失发票处理不敢不要这个证明。


因为这个事情,购销双方财务还经常产生意见分歧,一方说我无法提供这个证明,另一方说我必须要这个证明。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号公告,明确了这个事,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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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一个发票丢失的问题,翻来覆去说了无数次

2



免征增值税新政策
2.1、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收入等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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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3、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2.4、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其实免税的项目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国家会经常根据经济情况发布一些新政策。


2020年因为疫情影响,国家针对于此,对一些受到影响的行业实施了新的增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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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如果想了解自己的行业或者自己的应税行为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直接看看减免税代码(大概有接近200种),这个里面还是特别全的。


2020年,第一次在政策中明确免税发票的开具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这样写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第8号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如何开具呢?以金税盘为例。


点击系统设置进入,点击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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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增加,按图片显示填写,注意,一定要选择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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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完成后,就可以到开票界面开具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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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目前留抵退税有三个主要政策,适用条件不同,8号文规定的这里政策是最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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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其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做财务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二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最后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交税。


如果减下来是个负数,那留做后期再抵,这种“退还”实际没有真金白银的退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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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实我们每个环节购进支付的税款都是真金白银的交出去了,我们都需要从进一步的流通来向下游收回。如果暂时这个环节还没实现销售,没及时收回这个税款,前期垫付的税款在账上就体现为留抵税额的数额就会越滚越大,相当于我们垫付的资金越来越多。


这种情况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不是很明显,可能个别月份集中采购会出现留抵,但是随着后期购进减少,销售逐步实现,留抵基本会用完,实际垫付的税款就都从下游消费者收回了。


但是对于一些有重大投资,回收期非常长的企业来说,这种资金的垫付就会非常大,很典型的就像厦门轨道交通集团这种公司,会一次性投入金额巨大的固定资产而且回收期特别长,所以其垫付的税款自然就非常巨大。


我国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仅对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行出口退税。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是主流做法。在建立普遍留抵退税制度的国家,基本没有单独的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采取的是出口免税,其进项税额统一通过留抵退税制度来解决。


本次留抵退税政策也是为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退税后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4



小规模3%减按1%征收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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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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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小规模增值税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小规模并不是只有3%的征收率,还有部分行业和业务的征收率是5%的。


比如: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销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4、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政策执行。


本次降低征收率仅仅是针对3%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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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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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销售额为25万,未超过30万,但是开具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不能免税,所以这种情况下专票部分征税,其他的可以享受免税。


而且3月开具的1%的部分享受了减按1%征税的优惠,申报时候还需要把2%的部分填写到减征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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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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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收藏贴!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详细流程这家小规模纳税人折腾了一下午没申报成功,原因是...记住!小规模只有差额纳税,才填附列资料!

5



二手车经销单位减按0.5%征收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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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确实有减按0.5%征收率的新政,但是这里是有适用范围的。政策规定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果这小汽车不符合简易计税,那就应该按适用税率征税,也就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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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简易计税政策要求,那就可以享受3%减按2%计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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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公司处置了旧汽车,可以按0.5%交税?想多了!

6



通行费电子票据新增一种

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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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告发布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增加了一种。5月6日后,我们能取得的通行费电子票据就有如下几种了。
a.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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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发票适用于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客户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发票税率栏显示可能存在下面几种情况,目前3%的最常见。

9%,通行费征收税目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计税下税率9%。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规定确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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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发票适用于非试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地区的政府还贷公路使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取得这种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种本身是政府还贷的公路,并非经营性质的。


c.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是本次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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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这种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就是本次政策新增的,但是仅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外的还是开具b标题中的不征税电子发票。


当然,这种不是发票,是财政票据,可以入账,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但是不得抵扣进项。


d.ETC预付费(储值卡)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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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就是充值客户取得的,充值时候开具了不征税发票,后期实际通行后就不能再取得发票,不征税发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


通行费电子票据入账和抵扣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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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而未办理ETC卡的用户,还是取得纸质普通发票,具体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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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取得的纸质通行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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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政府还贷公路取得的财政纸质票据。
未办理ETC卡的用户取得发票按类型分,入账和抵扣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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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通行费电子票据又又又变了...

7



不征税发票增加新成员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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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开票软件,发现税收编码列示里面,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3个编码。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616编码为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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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不征税收入发票一共就有16类了。
不征税发票什么样子?二哥给大家展示一下。
下面这种是代理进口企业开具的一张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不征税发票,编码是609,其实我们仔细想一下,新增的614编码就有点像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这个业务,都是代理,货物都必须是免税的,代理方都要代收代付,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客户发票需求,同时也不增加代理方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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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这个是怎么来的?既然都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为什么还要开发票?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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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
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拓展阅读:刚刚!发票又出新规!不征税财政补贴终终终于能开票了不征税开票添新丁,我们一起总结一下

8

免征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方式简便了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2020年4月取得销售收入35万,由于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所以收入均未开具发票。
2020年5月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候,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下面是最新的填法。
附表一填写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开具发票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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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image.png
主表image.png
注意,5月申报时候和之前申报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减免税明细表的填写,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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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第4列、第5列之前就很多朋友不知道如何填写?所以这个栏次在填写的时候也比较混乱不清。这次直接取消填写也算是给纳税人减轻申报负担。
正常情况下,这两个栏次如何填写?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1)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2)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第5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0。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9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01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小贴士: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条)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2

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

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4月23日)起执行,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贴士:如果2020年已经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则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只允许变更一次哦)。

03

发票开具须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小贴士: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04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

一、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05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须知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0

小规模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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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8月在全国91个城市的住宿业开始试点开始,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行业全面放开,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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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按之前的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但是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随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剧增,代开专票的需求增大,为了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最早就是在专票需求极大的住宿行业进行试点,随着先行试点的经验积累,征管手段的完善,全面放开行业限制有了条件,所以我们才看到33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的规定。代开专票左上角有“代开”字样,自行开具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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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注意!代开的发票变了样,千万别不认识了
小规模自开专票放开供纳税人自行选择,一旦选择则税务局不再为其打开,业务量少的单位当然可以不用购置税控盘,可以依旧去税务局代开,但是自开作为你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必然会方便更多纳税人,特别是下游索取专票频繁的行业,比如住宿业等。

税控盘可抵减税额,包括使用ukey开票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也会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最终去申请自开。
拓展阅读:都能抵减应纳税额,但是做账和申报却大不同

11


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开始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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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自参加工作以来是经历过90天、180天、360天的,说实话,有时间限制真的很痛苦,每个月就担心有人把发票放过期,更担心的是自己不小心把别人交过来的发票在自己手上放过期。

其实在90天期限执行之前,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工业企业货物要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要付款,这个政策很多人不了解抵扣历史的就不清楚了,其实我自己也没经历过这个政策,我之所以对这个政策有印象,是因为二哥刚上班那会有老会计晃点我,明明那会政策已经要求90天的期限了,他非要说必须入库才能抵扣,所以我就自己查了这个政策学习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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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政策?




1. 超过认证期限没认证的可挽回2017年4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由于采购人员交接的疏忽,直到2017年12月才将这张发票拿到财务,此时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限。image.png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

由于发票已经过期,二哥税税念公司也无法勾选确认抵扣,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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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你有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为错过抵扣期限未抵扣的,记得去平台勾选。
2.认证后当期未申报可挽回
2017年3月,二哥税税念公司从A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导致税款一直未抵扣成功,那么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注意!新政策下,这张发票还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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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拓展阅读: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勾选平台又升级,逾期勾选学一下

12


新版发票,无发票章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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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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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实质上也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非就是开具的渠道不同而已,当然样式和之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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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之前的通过其他平台开具的老版本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就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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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种没有发票专用章的版式发票可以用,其效力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

13

红字发票信息表在线撤销


之前,对于可以通过开票软件已申请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需要撤销的只能去税务局现场做撤销。受到疫情影响,为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前往办税服务厅,开票系统内增加了在线撤销已申请审核通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功能。
航天:步骤一:登录航天开票系统,进入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模板中,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页面。如图所示:image.png
步骤二:信息表下拉选择需要撤销的信息表,点击撤销按钮,系统弹出是否撤销确认窗口。
如图所示:image.png
步骤三: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红字信息表撤销成功。如图所示:image.png
百旺:步骤一:百旺开票软件系统中,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查询。如图所示:image.png
步骤二:红字信息表修改查询导出的页面中——选择对应的录入日期起和止,点击查询,如图所示;image.png
步骤三:选择列表中相对应的红字信息表编号,点击上面的撤销按钮,也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再输入撤销的红字信息表编号。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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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四:点击撤销按钮会弹出:“是否撤销当前信息表?信息表编号”核实红字信息表编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按钮。如图所示:image.png
步骤五:提示信息“信息表撤销成功”点击确定即可。如图所示:image.png

14

电子专票正式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这一个公告出台意味这我们增值税电子专票又扩围了,浙江省杭州市成为宁波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全国第三个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票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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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目前这三个地方开出来的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还没有扩围到全国,也就是说,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这三个城市的试点纳税人只能针对本省的其他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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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文件的规定。
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大家对快要全面到来的电子专用发票务必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不要盲目拒绝电子专票,认真学习,不闹笑话。
电子专票样式image.png
纸质专票样式image.png
电子专票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
1、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2、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宁波市代码3302,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纸质专票代码为10位,号码8位。
3、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样式更加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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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image.png
4、电子专票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了。
纸质发票image.png
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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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制章有所变化,宁波电子专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监制。
纸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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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专票image.png
6、电子专票不同于纸质专票,有抵扣联、存根联,电子专票只有一联,你记账,抵扣都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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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开始勾选抵扣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2020年2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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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都一样。最新的抵扣流程如下:
打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点击右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入image.png
插入税控盘,输入密码,点击登录,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符合平台。image.png
点击菜单栏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进入image.png
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然后依次选择条件对缴款书进行筛选查询。image.png
查询到后,通过勾选信息前面的小方框后提交即可完成缴款书的勾选。image.png
 勾选提交后,点击菜单栏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进入,进行缴款书的抵扣统计和签名确认。image.pngimage.png
统计完成后,再进项确认签名,完成后就可以进行纳税申报了。image.png
本文涉及政策汇总: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3、【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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