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这次征收率1%增值税新政?
1、关于征收率的问题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于征收率有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财政部和税总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明确规定。这次财部发文中没有直截了当地以第一条来明确写明新设征收率1%,而是通过综合阐述方式书写。从13号公告看,写明了实质性的新设征收率1%,并且除湖北省之外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中原适用3%征收率涵盖的范围。这就是新增的征收率的基本政策要素。湖北省明确了相应范围的适用免税政策,但从现有公告发布内容看,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默认显示征收率为与系统显示比率为准。
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不在新增的适用范围之内。
2、关于开票问题
居于上述基本规则,适用1%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发票开具和财务处理就非常的顺理成章:一切照已有的固有模式,仅仅征收率改按1%即可。所以,开票与财务处理只需按照新设征收率在适用期和适用应税行为处理时,按基本规则操作就可以了。
只是需要注意到适用范围。
3、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从现有的设计基本常理来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果依据不同的征收率进行分别设计,就可以便于纳税人理解并填报。但,这次从目前来看是作为临时性政策,纳税申报主要使用2次(按季)或3次(按月),当然也有后续用于红冲发票等的若干时间的使用期,但不常用,修改申报表,增设栏目就显得有点复杂,能够简化融入现有栏目的,自然比较好。
于是乎,规定对于1%征收率的项目在3%征收率的基本项目下反映。
既然作为一种征收率对待,销售额自然需要按照1%征收率的价税分离计算方式确认。
但是,税额在申报表栏目中的逻辑是按3%的逻辑填写的,不是票面显示和规定的1%计算的税额,也就只能通过借鉴原来的减征申报办法:销售额申报栏按3%计算填报,实际最后的应纳税额按照票面的1%税额填写,差额2%部分填报在减征栏目中。
这种填写方法是综合体,没有历史的延续性:销售额按征收率1%确认,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中需要通过按3%计算税额、减征2%、最终应交税额票面1%的方式分步填写。所以,这次的申报填写是一种既新型又传承的方法。
从目前来看,这是一项临时性的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政策,采用特殊政策安排是必要的,我们执行好和落实好就可以了,毕竟对恢复就业有利,对税收影响程度可控。当然,由于免税标准政策等的复合执行,在实务中填写还是需要基本的填写规则和新的填写方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叶税舟随笔)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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