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种“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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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8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2月01日 13:21:47

注意一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得认定为小规模,也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注意二


自然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注意三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政策年底即将到期。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注意四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即便是超过了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意五


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 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 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 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 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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