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开弓没有回头箭。指的是拉开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一旦射出则不回头,要朝前头前行,一般的意思是既然已经决定就不要反悔,一直做下去。但如果能发明一种以特技来控制,这根箭也是可以回头的。同样,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上,由财政部及税务总局通过出台文件加以引导,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再次回过头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8〕33号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反过来说,超过该标准的需要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是2019年起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4档:13%、9%、6%、0;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没有税率,只有一个简易计税征收率3%,特殊行业是5%。
一般纳税人的好处多多,比如可以满足采购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利用进一步拓展业务发展空间,还有对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从而达到减少现金支出的目的。但凡是没有绝对,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少,那死守着这个身份也只是充个门面而已,其实是有面子,无里子。
好在财政部及税总体恤众多小微企业的难处,截止到目前为止,一共出台了三次文件,好比是在射出的箭头上安装了一个机关,通过调控让一般纳税人这根箭在前进的途中可以折返。
1.第一次是在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2.第二次在201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第三次就是在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使得一般纳税人这根箭折返的两个关键所在: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财政部及税务总之所以要出台这样的政策,主要还是考虑到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生存发展困境,特别是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问题愈发严峻。有了这样的优惠政策就可以让一般纳税人多一个回头选择,达到减少税负,为企业发展解困纾难,增添动力的目的。
我们也可以来看个例子:某咨询公司平时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6%,假设平时没有进项可以抵扣,符合转为小规模的条件。2020年下半年营业收入预计318万元。
一般纳税人时应缴纳的增值税=318万元/1.06*6%=18万元
若是转为小规模,应缴纳的增值税=318万元/1.03*3%=9.26万元
3.可节省的增值税=8.74万元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由其自主选择,不是强迫行为。但毕竟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一次重新考虑身份的机会,在我看来,做个“小人”在当下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本文转自“刘作华说财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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