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自然人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少缴税款。股权变更登记后,既未代扣代缴,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经税务稽查发现甲乙双方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但对于是否定性为偷税,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为偷税,原因是按《征管法》63条对偷税的认定分析,偷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以上行为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就63条的规定来看,前两项是对企业而言的,因为作为自然没有账薄,所以也不会存在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以及销毁记账凭证的情况。
但第3项的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纳税人拒不申报的情况下才能定性为偷税。第4项则是纳税人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
从本案来看,甲乙双方既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申报。
由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申报就,所以不符合定性偷税第3项的要求;当然了,没有申报也就更谈不上虚假申报的问题,故而不符合定性偷税4项的要求。
因此,基于违法法定的原则,尽管阴阳合同,尽管也的确少缴了税款,但不能定性为偷税。
第2种观点认为,应当定性为偷税
。理由是,就偷税认定的第3项而言,通知申报拒不申报针对的是那些正常交易之下而不知需要申报的纳税人,要解决的是偷税的主观故意问题。
对那些有了应税收入不知要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而言,如果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的,确认其主观上偷税的故意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本案中,用阴阳合同,甲乙双方偷税的故意昭然若揭,不需要用通知申报这一环节来加以确认,直接就可以加以认定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就如同范冰冰利用阴阳合同少缴税款被定性偷税一样。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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