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偷税与敲诈勒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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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10月17日 15:09:13
前不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的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贾某某以举报其任职的天津中天广惠源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惠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相威胁,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勒索人民币20万元,同年6月27日,被害人张某1被迫向被告人贾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2019年9月,被告人贾某某以举报广惠源公司在经营中实施向他人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再次向被害人张某1勒索人民币60万元,受害人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类似这样以举报偷税或其它涉税违法行为来威胁当事人勒索钱财的案件还有不少,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甚至是在自已虚开发票后,又以举报受票方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相威,敲诈勒索受票方钱财。对于这种情况,大多数人往往会报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破财免灾了事,而这种态度不仅让敲诈勒索者屡屡得手,而且让加害者变得有恃无恐,从而导致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受害人接到敲诈勒索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警,让敲诈勒索的人得不到实际的利益,并且还会有牢狱之灾,如此以来,以举报偷税等涉税违法作为敲诈勒索筹码的案件便会销声匿迹了。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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