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税收(一)虚拟财产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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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1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26日 1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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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称互联网为虚拟世界,那么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比如,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游戏装备、比特币等等。他们不仅有价值,而且所有者还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获取受益,对这些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姑且称之为虚拟财产,那么对这些虚拟财产法律是如何定性的?


2017年的《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确认了虚拟财产财产权的地位。那么对于这些虚拟财产的转让,究竟应当不应当征税?


从增值税这个角度来看,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既然民法赋予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地位,那么在我国境内销售虚拟财产,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此规定,如果转让虚拟财产的主体是企业,那么企业应当就其转让虚拟财产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转让财产在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之中。既然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那么转让虚拟财产,自然也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虚拟财产在网络上交易,交易不仅量大而且频度高,交易地点难以确定,交易价格难以监控,这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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