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眼2020年也已经走到年末啦,这个时候不少企业都会忙不过来,请临时的劳务人员来帮忙,这个时候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分与处理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本次交流讨论会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该怎么区分呢?
2、 直接由用工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与退休返聘人员报酬的具体划分是什么呢?
3、 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和发票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在讨论中,张磊和李冬梅老师围绕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集中总结,也对学员中不懂的问题进行了耐心地解答。
我们一起看下去吧。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该怎么区分呢?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文件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
总的来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而在实操层面很多税务机关简单的以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缴纳社保来判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这是有瑕疵的。
张磊老师也补充了这两种概念的一些特征:劳务报酬一般都是从事一次性、临时性工作获得的收入;工资薪金则是长期性、稳定性工作获得的收入。
二、直接由用工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与退休返聘人员报酬的具体划分是什么呢?
首先对于由用工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由于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是由用工企业直接支付给用工人员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相关的政策参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而对于退休返聘人员,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相关的政策参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 劳务报酬的个税计算和发票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这是这次话题讨论的重点问题,下面给大家总结了十分详细的计算方法:
首先,劳务报酬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4000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费200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例如,D君从某单位1个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交所得税=20000×20%+4000×30%=5200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额一次性收入过高”,是指个人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下面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表:
在计算完个税之后,发票问题也很关键,这些劳务报酬需要开发票吗?
对于劳务报酬的发票问题,可以总结为:
要不要发票要看这些行为是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
比如说公司搬家,请一些力工来帮忙,然后支付给他们报酬。这就不同于职工,他们和公司没有雇佣关系,都是独立提供劳务,所以他们对外提供的劳务、服务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规定得有发票,才能扣除。 |
同时28号文也强调: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日)300-500(含本数);按期(月)5000-20000(含本数)】 |
四、讨论答疑问题:
讨论到最后,有群友还有不懂得地方或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况,两位老师都一一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公司任职,针对他的报酬该怎么划分呢?
答: 针对这种情况其实政策也出现了一些分歧,这里为大家总结一下:
新旧个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6]162号认可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国税函[2005]382号却将“兼职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按常规社会生活经验理解,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必然可以按主次分为一个全职,一个兼职。按这种理解,国税函[2005]382号相当于否认了从两处以上可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与国税发[2006]162号和个税法及实施条例相悖。这种文件冲突的结果就是,税企双方以寻求各自利益为导向,依据不同的文件,得出不同的结论。
问题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哪些情况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应分为两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三:针对非居民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答:这里为大家总结了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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