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巨额税款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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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1月18日 1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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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税务机关人员由于年龄老化的问题,在办税服务大厅有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于在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上以及派遣人员自身素质问题,屡屡出现劳务派遣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


不久前,大连市某区税务局的劳务派遣人员唐某与高某利用其在办税厅窗口负责依纳税人申请办理收取车辆购置税税款、出具完税证明业务的便利,使用仿造的完税证明专用纸方式套取真实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用纸400余张,利用收入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吞税款1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决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魏言税语观点:高某、唐某构成犯罪己是板上钉钉的事,但以贪污罪判之,也许出乎了一些人的意料,因为高某、唐某毕竟不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从法律关系上说,他们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只是在税务机关工作而已,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法院有可能搞错了。有这样的疑问不是没有道理,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的确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但对于什么是国家基本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也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从刑法的规定,还是人大的立法解释,只要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工作,不论是临时工,还是公务员,还是劳务派遣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如果侵吞了国家税款,都同样构成贪污罪。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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