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晚,西安维权女车主W女士(化名)和4S店达成换车补偿等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更换同款的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
2、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
3、汽车厂商方面主动提出,邀请该车主参观位于德国的工厂和流水线等,了解相关流程。
4、赠送该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
5、为女车主补办生日(农历),费用由对方全额支付。
事件终于落幕,我们在深思的同时,也应该了解一下相关税法问题,便于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有助于个人更好的维权。
税务知识普及一
疑问:
4S店收取费用后只开了收据,没有开具发票,若是4S店财务上做了“未开票收入”处理,依法申报了税款,请问是否合法?在税务上如何处罚?
回复:
即便是4S店收取费用后当期财务上做了“未开票收入”处理,依法申报了税款,但是由于未按照规定依法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知识普及二 疑问: 若是4S店收取费用后开了收据不开具发票,存入个人账户,而且不进行收入的确认和纳税申报,请问是否合法?在税务上如何处罚? 回复: 属于偷漏税行为,需要补交税款,税务机关处以0.5倍--5倍的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 汽车4S店若是在销售给客户汽车的同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请问:服务费的增值税现在是按照13%还是6%缴纳? 回复: 针对同一客户在销售汽车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属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税务知识普及四 疑问: 什么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税务知识普及五 疑问: 什么是增值税上的兼营行为? 答复: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就是多种经营。 纳税人兼有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并且这些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次)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疑问: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主要区别? 答复: 1. 先看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货物销售和服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处收取,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税务处理: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兼营行为: 兼营是不同的经营业务,不一定面向同一客户发生的。并且这些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次)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疑问: 价外费用与混合销售的主要区别? 答复: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价外费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价外费用不像“混合销售”或“兼营”,有独立的业务、明显的特征。价外费用往往是依附于“本业务”的费用。 提醒: 在增值税上,“价外费用”与“混合销售”最后缴纳增值税的结果一致的。
税务知识普及三
税务知识普及六
税务知识普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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