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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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赞赏了该文章 28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4月18日 17:12:05

金银首饰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本文转载自: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作者:责编:焦莉涵

原文链接:www.dongao.com/c/2017-07-11/7631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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