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抵扣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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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04月18日 17:07:10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如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6%的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⑤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和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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