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威德税务接到不少客户及朋友咨询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相关问题。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解决资金压力,税务总局下发税总发〔2020〕14号:《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及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以下2个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必须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审批级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执行。市区县级税务机关没有审批权限,企业如果提交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当地税务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转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
3、申请提交时间
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审批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因此延期缴纳的申请得到批准的决定至少20日。
6、未通过批准的加收滞纳金
如果未得到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延期缴纳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超过三个月能否再次申请延期缴纳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再次申请,法无禁止即可,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应审批纳税人是否符合延期纳税条件,如果确实符合,应允许企业再次申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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