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公司在IPO辅导期被税务机关检查,因报销客户差旅费被指发票不合规不得税前扣除。老张咨询税务专家老李,老李分析认为该支出虽合理但不合规,建议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需符合税前扣除凭证规定,建议客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老张的公司在IPO辅导阶段,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企业也不例外,因为准备上市,所以公司格外受到税务机关的“关照”。2020年再次被税务机关列入检查对象:2017-2019三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提出,公司为其客户报销的差旅费,一是发票抬头均为个人,其次会计处理计入差旅费核算,故不得税前扣除。理由是,发票不合规,且客户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得计入差旅费税前扣除。
虽涉税金额不重大,但公司处于关键时期容不得半点纰漏,老张非常重视。于是老张赶紧拿起电话,拨通他大学同学老李的电话,说起老李,可是位资深的税务专家,在税务行业从事近20余年了。拨通电话,老张把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向老李详细进行了描述,老李听后对老张说,老张啊,我们税务师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税务机关的认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客户确实不属于你公司的员工,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但是,老李话锋一转,可以做为业务招待费核算是合理合法的。接下来,老李向老张作出如下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重大客户来公司考察,为融洽双方合作关系,你公司给予报销相关的差旅费合情合理,该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你公司承担的差旅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然而,税前扣除的支出除了实质合法合规,形式也必须合法合规,两者缺一不可呀,老李向老张解释道。故该支出还要符合2018年28号公告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什么时候可以凭内部凭证扣除,什么时候必须外部凭证,简单来说,当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当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此时税前扣除凭证为发票以外的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具体按此进行判断: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电话那头老李一口气将28号公告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规定向老张作了简明扼要的说明。
再回到你公司向客户支付的差旅费问题,你公司为客户单位支付差旅费,出于礼仪目的,更是吸引客户来公司考察促成交易,并不是因为客户单位向你公司提供了应税项目,因此该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根据28号公告,应以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客户属于单位不属于个人,故以客户单位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比如说客户开具的收款凭证。
老李接着说到,客户单位向你公司提供的行程单以及火车票,由于这些票据不是客户单位开具的,故这些票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能证明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老张啊,建议你跟客户单位取得联系,向你公司开具收款凭证,由于为客户单位报销的差旅费,是为了融洽双方合作关系促成交易,故做为业务招待费更符合业务实质。
作者:唐德发,从业十余载,闲暇时喜欢研究财税问题,喜欢写点财税文章。公众号:发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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