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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老师你好,刚才收听了你的课程,里面注销公司前库存可以低价出售开票,这个用报专项申报吗?
梦老师
一、低价转让存货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二、是否需要要申报表上体现,取决于财务核算明细度。
例:存货有A\B\C三种,处置A,损失10万,处置B盈利6万,处置C盈利5万。
1、未设明细科目核算损益,则账面显示处置存货盈利1万。无需在汇缴表填报。
2、设明细科目核算损益,账面显示处置存货A亏损10万,则需要如下图填报。相关核算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18-04-10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18年修订)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6.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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