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了,实习生工资需要发票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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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哥说税
1人赞赏了该文章 1,8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10月22日 16:51:16

老张的公司是某高校的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每年有不少毕业生毕业前来老王的公司实习,以前给这些大学生发实习工资的时候,都是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并税前扣除。但最近老王外出培训时,老师说以后不能以工资表发放了,必须取得发票了。老张听了,心想这不麻烦了,还得去税务局开发票,不然还没法税前扣除了。


老张担心的问题,应该源于2020年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其第二条规定如下: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13号公告将实习工资定义为“劳务报酬”,既然是“劳务报酬”,根据2018年28号公告,只要高于500元,那就应该取得发票方可税前扣除。


这么推理,凭发票税前扣除似乎是铁定的了。但其实是我们在误读误解13号公告规定。


大家看13号公告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不错,13号公告从头到脚是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半毛钱关系,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非是看到“劳务报酬”字眼,由此推理劳务报酬应该要取得发票,我想这是我们许多人的逻辑思维。


但是,我们学习税法时不能凭常理去推断,凭常理推断往往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学习税法必须落到具体税收政策规定,由于各税种的征税目的不一样,因此围绕每一个税种,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换句话说学习税法时,我们不能拿一个税种的概念去套用或解释另一个税种。有了这个前提,我们不难跳出误区,虽然13号公告对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界定为劳务报酬,但这是对实习生如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至于如何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套用13号公告规定,必须看企业所得税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对实习生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15号公告是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条款非常明确,对实习生费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想必不用多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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