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都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非也。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发票的情形),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政策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包括:
1、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
5、(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7、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二)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
(三)商业企业零售物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的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提示:一个未明确的问题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发布后,并没有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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