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关账:财务人员必须要学会的关账要点!
库存资金如何关账?
1库存资金如何核对?
1、库存现金:帐实是否相符?余额是否合理?
如:余额为负数、余额超过正常3-5天以上的用量。
2、银行存款: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大量未达账项?所有的账户是否都在账务中核算?是否将个人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
如:将公司股东个人卡收支视同银行存款管理、未将公司所有账户在银行存款中核算、个别银行存款资料不全账实不一致等。
3、年度关账建议:
1、所有银行帐号都不要有未达账项;
2、外汇账户准确调汇;
3、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2资金损失如何处理?
1、库存资金是否有被盗、个人占用、少收款挂账、账实不清挂账、假币抵库等现象。
2、年度关账建议:
(1)对于资金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辅助资料;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收回责任的赔款;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损失,准备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处理,具体资料如下: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3白条如何处理?
1、库存资金是否存在有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借支、费用报销、代垫款、押金条等各项“白条”抵库现象。
2、年度关账建议:
全面清理未入账的“白条”,对于属于往来性质的白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对于属于费用性质的白条,及时列支相关成本或费用,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
4有何涉税风险?
1、账实不一致,个人挂账“白条”,容易被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账外银行账户,容易被联动清查,查补账外收入;
3、等额即进、即出银行资金,容易查补相关税收;
4、同一个人账户银行往来较多,容易涉及税收稽查。
往来如何关账?
1往来核算存在的问题
1、部分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账务处理时,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经济业务核算和分类;
如:应计入应付账款的业务误计入其他应付款;同一客户的预收、应收不分业务随意对冲后余额记账;在会计凭证摘要仅仅注明清账二字,甚至无摘要,人为地造成往来账目的混乱。
2、创建和使用虚拟账户满足大量一次性往来单位的业务需求或是根据内部管理的特殊需要,归集部分项目的前期核算。由于使用人员较多、业务繁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意识和手段,随着组织机构的调整和人员变迁,导致部分挂在虚拟账户的往来账款变成了呆账;
3、现代企业往往存在多种经营行为,某些企业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客户和供应商分割,缺乏有机联系;
4、一般而言,企业都比较重视债权管理,但是对债务的监管,往往不甚重视而导致管理不全面,使一些名存实亡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该付出的不付出,该收的不收,对无法支付债务不作会计处理,这些都极易造成往来科目的混乱,严重扰乱了往来账款的规范管理。
5、企业往来账款项函证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对账形式,轻视对帐效果。因为涉及主体较多,单据传递存在时差性,并且往来账款多数不影响敏感指标,因此在没有强制性的约束下,函证工作得不到重视,使其流于形式;二是重债权、轻债务。
2企业往来如何管理?
1、加强管理,减少往来账款挂账;
2、建立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控制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
3、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改变催收方法,强化日常监督作用;
4、企业应分部门、分人员下达销售货款回笼率,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5、企业应制定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含信用期限,信用额度,折扣率)及收款政策,对客户的赊销均应被授权批准,客户信用期限、额度的调整必须经过相应权限审批人员审核批准。
3企业往来如何关账?
1、加强往来询证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的确认;
2、加强业务部门对往来业务的参与、确认与配合;
3、加强往来款项与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的结转确认;
4、加强往来账龄的分析及坏账的计提与处理;
4坏账如何处理?
1、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2、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股东个人借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库存如何关账?
1企业库存关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采购入库的存货,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2.上期末暂估入库的存货,月初是否进行了冲减核销?
3.库存材料成本结转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变动?
4.库存材料、商品盘点结果是否进行了签订确认?盘点差异是否进行了核实?
5.对库存材料、商品的正常消耗,是否有相关登记台账?
6.对库存材料、商品的管理损失,是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库存物资的领用、用途是否进行了正确登记?
2损失如何处理?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有何涉税风险?
1.所采购的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企业材料损失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库存材料成本结转随意变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相关调整;
4.企业库存账实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账外收入的现象。
固定资产如何关账?
1折旧如何计提?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2损失如何处理?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3.根据以上政策分析,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简单说就是,当然会计的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按会计折旧金额计算扣除,会计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按税法的折旧金额计算扣除。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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