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
客户购买我们软件,我们赠送的赠品,要视同销售吗?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梦老师:
与某一项购买行为绑定的赠送,实质上属于捆绑销售,如果能在发票上同时列示软件与赠品,按公允价值占比分别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就不存在视同销售与代扣个税的问题。
甲某:
问题就在这啊!我们软件是卖给对方公司的,赠品是对方公司会计个人领取的,发票上没法体现赠品,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梦老师:
这种情况下,赠品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上只能按视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所得税也能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所以并不会增加你企业税负。
甲某:
那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梦老师:
依据财税[2011]50号,属于折扣折让性质的赠品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这里对发票如何开具并没有明确要求。
在个税上我们是可以从业务实质出发,以促销方案为依据,打打擦边球,不代扣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1〕50号
发布日期:2011-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6.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1项、第2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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