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不正确的处理分析
我公司2017年把300万政府补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做了营业外收入50万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时认定300万不符合不征税收入,2017年需求补缴300*15%-50*15%=37.5万的税款,18和19年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也就是18年和19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7.5万,那请问一下18年和19年的7.5万可以抵缴2017年度的37.5万元我只缴22.5万可以吗?滞纳金怎么加收?罚款是按少缴22.5万还是按少缴37.5万罚款?谢谢
2020-09-18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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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笔者简析:
1、这是同一事项引起的少缴与多缴,不应分拆处理。
2、“多缴”是因纳税人分期计入应税所得额造成的,推迟了纳税义务实现,2018年、2019年的“多缴”,应视为纳税人补缴2017年度应纳税额。
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该笔业务应缴纳所得税额45万元(300*15%),实际申报缴纳7.5万元。
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申报缴纳7.5万元,税务检查时,按调减计算而分别“多缴”7.5万元,并非实际多缴税款。只应计算滞纳金,不应考虑计算多缴税款的利息。
1)37.5万元(45-7.5)加收滞纳金天数,应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度实际汇缴缴纳之日止;
2)30万元(37.5-7.5)加收滞纳金天数,应为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度实际汇缴缴纳之日止;
3)22.5万元(30-7.5)加收滞纳金天数,应为2020年6月1日起至查补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
4、实际应补缴税款22.5万元(45-7.5*3),已缴税款不应计入处罚基数。对推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对检查确认实际少缴的予以处罚。特殊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不应以金三自动带出的结果为准,而应按税法规定来准确计算加收。金三系统只是事先设置的软件,不一定能包括所有特殊情形,只是一个计征工具而已。
5、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并未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已在账面上据实入账。
纳税人也并未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只是按递延收益逐年结转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纳税,账簿上不存在少列收入,只是未正确的作纳税调整申报。如果按偷税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引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更为妥当: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