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老王将自己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老李,老李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老王也没有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十多年过去了,税务机关旧事重提,要求老王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老王私下问了几个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朋友告诉他这个税要交,因为对偷税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无限的。
听了这话,老王很担忧,于是到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了十多年前没有交纳的税款。
后来老王在网上查了相关的资料和文件,认定自己行为不属于偷税,而属于征管法64条第2款未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情形,而对该种情形,《国家省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的十分清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换句话说,老王转让股权所形成的税款已经过了税法规定的追诉期。也就是说,如果老王不愿意交这笔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一点办法。
但是老王已经申报交纳了税款,于是老王在想,能否要求税务机关把自己已申报缴纳的税款退回来。
老王找到律师小明,小明给老王举这个例子说,你借了老李的100钱,过了3年没还,此时老李如果到法院去告你,法院是不会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的,因为已经过了三年的时效期。但是这不等于说你和老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从法律上看,你仍然欠老李的100元钱。此时,你把这100元钱还给了老李,然后你又后悔了,又想要回这100元钱,你觉得法院会支持你这种诉求吗?
老王想了想回答说,不会。
小晓明接着问,为什么不会?
老王说,那钱本来就是老李的。
小明说,对呀,税款和这是一个道理。
( 本故事纯属虚构,若有雷同纯属意外)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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