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肃省税务局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在官网公布了对反映问题答复意见,现将与建筑业有关问题摘录如下:
一、货物和劳务税类
(一)关于深化营改增、扩大减税规模的问题。建议进一步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
答复意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五)关于改变预缴方式、降低预缴成本的问题。目前税收政策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建议改为异地项目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统一预缴,降低企业在异地预缴成本、方便企业办税。
答复意见:预缴税款的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定,省局无此权限,我们将会把该项意见整理后及时向总局反馈及建议,以期解决。
四、社会保险费类
(十)关于降低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问题。
答复意见: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2019年税务征收后,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十一)关于针对社保变化民营企业存在的疑问:(1)对于建筑智能化企业来说,工程项目上经常会,雇用一些期限较短的临时工(有些可能还不到3个月),像这样的临时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应该如何缴纳社保?(2)社保缴纳的基数会怎么执行?建筑企业本身人工成本较高,如果按新的基数缴纳社保,那么企业的成本将会上涨,利润空间进一步降低,甚至面临亏损。
答复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可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用工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综上,除非全日制用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外,其它任何用工形式,用人单位都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为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政策,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社保相关部门。
(十二)希望税务和相关部门从保障企业稳定经营,扶持企业长远存续的角度进行考虑,减轻企业负担。
答复意见:从部门层面,未来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征收管理,而政策制定、参保扩面、待遇发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税务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社保费收入一时的高增长,而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
从国家层面,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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