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预付款发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梦老师取得的发票代表预付账款,需先挂往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包括售卡方不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及持卡人使用时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需备查。
郝会计
取得下面这样的发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吗?
梦老师
取得这种发票,代表着付款方支付了预付账款,而收款方还未提供商品或服务。
这种发票只能先挂往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消费时: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预付账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6-08-18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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