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专票 VS 电子普通发票 VS 通用电子发票原创
金蝶云社区-二哥税税念身份
二哥税税念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378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9月12日 14:36:12

最近税总函〔2020〕138号指出,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发票的电子化在不断提速。


专票电子化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要是前两年我们还觉得专票电子化是一个毕竟遥远的时期,那么从去年开始,各种信号已经表明,我们距离电子专票已经不远了,可以说专票的电子化已经万事俱备。这个其实从之前综合服务平台的升级出现电子专票的选项以及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出现增值税电子专票的样票就能窥探一二。


电子专票推进时间预计是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长三角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部分城市准备开始试点。
目前,宁波市已经率先走出了第一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9月1日开始,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取部分新办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工作,并同时公布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样式。
电子专票样式


image.png
而除了电子专票,我们其他发票的电子化也在加速,你比如浙江今年开始积极推进的通用电子发票。


最近二哥也收到不少读者朋友发过来的电子发票,如下图:

image.png

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image.png

广东通用机打发票(电子)


image.png

浙江通用(电子)发票


image.png

对于电子发票,我们平时接触的样式可不是这样的,我们接触的电子发票大部分都是下面这样的


image.png


这样的


image.png
问题来了,给二哥发这些发票的朋友感觉这些发票长的都差不多,只是和我们平时看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稍微有点区别,那这些发票到底和我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没有区别?


抬头上好像少了增值税三个字,实质上还有区别吗?


这个当然是有的,不知道大家记得二哥之前文章经常提到的,我们国家目前发票发展的趋势有两个,第一电子化、第二系统化。


所谓电子化就是彻底和纸质介质告别,通过电子数据传递,而系统化这个系统就是我们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这个系统是全国联网的。


而在发票分类上,我们现在很流行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按照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把发票区分开来。
具体如图:
image.pngimage.png

所以说,不管你是深圳电子普通发票,还是广东通用机打发票(电子),还是浙江通用(电子)发票,这些在开具途径上通通都是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就单单从这点上来说,这个就和我们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完全不一样。
这些发票无非就是在以前的纸质发票基础上电子化了而已,比如广东通用机打发票(电子),不就是电子化的广东省通用机打发票嘛。



image.png
深圳电子普通发票,实际上是深圳推行的区块链发票,区块链发票感觉很高大上,其实就发票种类划分,其依旧就是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


而浙江通用电子发票也是一样,也是原纸质普通发票的电子化。

上述电子发票并未从实质上改变自己的身份,并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非就是新壶装老酒。大家使用还是和取得纸质普通发票一样,只是呢现在这种发票不会再发生丢失的事情了,大部分企业都还未实现记账无纸化,所以,取得这类发票一样还是要打印出来当原始凭证。


其实未来各省估计都会陆续增加这类发票,因为毕竟这是发票工作发展的方向,是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发票管理新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


万变不离其宗,不管你是区块链还是机打电子,普通电子,各路花色只是表面,实质上和我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不是一路的,其并未实现系统化,也就是还是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这种地位上的差距其实在各方面的管理操作都还是有差别。


1、真伪查询途径不一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全国通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其他的非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就像前面我们说的那三种电子发票,只有乖乖去自己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查询。
比如深圳那张发票,就去深圳电子税务局查询。


image.png
image.png
2、开具规范也有差异
虽然大家看到现在各省的通用电子发票样式做的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差不多。

但是说实话,从政策规范上,政策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还是更规范一些。


比如编码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说的很清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这里其实并未要求非新系统的其他发票以编码开具,虽然我们现在看到的其他电子发票也选了编码开了发票。


又比如开具税号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也说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卷式、电子),其实也未将非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发票纳入规范范围。


总之,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管理要严格一些,非新系统开具的没那么严格,至少政策上没有特别规定需要编码开具、必须填写税号。当然实践中税务局要求从严管理就是另说了。


3、抵扣方面
增值税抵扣凭证,本身传统以来,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主要就只有专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本身就不是抵扣凭证。


普通发票也仅仅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做为抵扣凭证,而把电子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那就两种。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和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这两种情况下的电子发票都是从新系统开具的。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采用勾选确认方式选择并用于申报抵扣。


image.png

通行费电子发票申报时候和专票是一样的,均填写在附表2的第2和第35栏次。


image.pngimage.png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image.png


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直接填表,不需要勾选。


image.png

所以,你取得的其他电子发票,自然也是不能抵扣的了。当然,假如以后客运等发票也电子化了,比如坐长途汽车以前这种发票以后电子化了怎么抵扣?


image.png


这个按照目前政策,如果给你变成像通用电子普通发票的样式,就像文章开头的深圳地铁的这张发票这种一样。


image.png


能不能抵扣,也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这个问题也很简单。


我们稍微按政策理一下就明白了。


购进旅客服务可以抵扣,购进旅客服务取得的不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参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政策来。


那只能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客运发票,那么政策说了,取得这类发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方能抵扣,很显然这张发票不具备条件,不得抵扣。


image.png

而这张机票,也是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能不能抵扣呢?

还是一样的思路。


这张就是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开具公司名称(和抵扣方名称一致),直接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即可,这种情况是否注明实名信息并无要求。


所以如果是非增值税新系统开的电子发票,要先抵扣,目前就这种情况,属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客票且有实名信息。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