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概述了建筑行业中的联合投标体承包形式,强调其法律依据、资质要求、合作规范及会计核算现状。联合体需共担责任,不得单独投标,需指定牵头人协调。联合体非法人,常由牵头人代收款开票,但此做法被指非真正联合体工程。作者建议联合体各方应直接向业主开票收款。
建筑行业中有一种特殊工程承包形式——联合投标体。《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承包最基本的要求是联合的各方资质必须都符合最低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关于联合体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只是一个虚拟的组织,非法定组织,更不是法人单位。联合体既无银行账号,也无营业执照,无法以联合体的身份向业主开具应税发票和收取工程款。
联合体中一般有牵头人,牵头人的角色仅仅是联合体工程代表而已。在实务中,有可能某项联合体工程的业主比较认可联合体中的牵头人,经常出现业主把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且要求由牵头人开具全部款项对应的建筑服务发票,由牵头人统一收款再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相应款项,联合体各方向牵头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操作就成了“总承包——专业分包”,不属于联合体工程。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如果以联合体的形式中标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分别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工程款也应当由业主分别向联合体各方支付。
作者:林久时,上海铁蛋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铁蛋税客”微信公众号创始人,专注建筑财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税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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