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员工个税计算及企业所得税扣除
某建安集团公司高工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固定工资60 000元,张某自建安公司取得的年终奖、绩效奖、应税福利等不固定的应税所得,其应交个税均由公司承担。除每月扣除费用标准额5 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 000元外,无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本文不分析不固定的应税所得,只就固定工资的预扣预缴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计算应纳税额及含税工资
当月张某应纳税所得额=(60 000-5 000-3 000-2 520)/(1-10%)=54 977.78元。
此处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相对应的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 977.78×10%-2 520=2 977.78元。
张某当月含税工资=60 000+2 977.78=62 977.78元。
二、数据验算
应纳税所得额=62 977.78-5 000-3 000=54 977.7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 977.78×10%-2 520=2 977.78元。
验算结果相符,证明上述计算正确。
三、不含税工资的推算公式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工资薪金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承担张某个税能否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文件依据: 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是否载明由单位承担员工个人的个税,不影响是否可作税前扣除的判断条件。
(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1. 属于个人工资薪金一部分。
1)工资表,形式上归入“应发工资”;
2)核算科目,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条件2. 不得单独计入管理费用列支。
1) 以下会计处理,属于单独计入管理费,不得作税前扣除: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60000
管理费用—承担张某个税 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思考:2977.78元不得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能否作为计提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是否作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基数?
2)如果张某属于集团管理层人员,如下会计处理不属于单独计入管理费,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张某工资 60000
—承担张某个税 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三)张某的工资及为其承担的个税,应作如下财务处理:
1.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 62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2977.78
贷:银行存款 6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张某个税 2977.78
3.张某的工资表:应发工资62977.78,扣缴个税2977.78,实发工资60000。
有同志不理解,承担个税单独计入管理费,只是科目核算问题,且计入成本结转扣除与计入管理费直接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影响并不大。
28号公告清晰明确,如签订承担员工个税的劳动合同,就应依照规定换算计征个税、准确核算,确保得以合规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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