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提示】非居民企业看过来!三小问帮你做好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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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赞赏了该文章 56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11月20日 14:22:59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加速落实,国际合作不断深化,越来越多企业业务涉及到了非居民企业服务贸易。申税小微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税务热点问答,快来看一看!


一问合同备案

听说合同备案取消了,是这样吗?

不正确。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事项取消合同备案制度。

1.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

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注意事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包括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事项。

3.相关条款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二问支付备案

对外付汇都要“出具备案表”,是这样吗?

不正确。需要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的支付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二是支付项目类别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税务备案范围内。

 1.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2.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正面列举了15种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情形。

3.相关条款

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三问纳税申报

代扣代缴税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申税小微整理了一些常见注意事项。

1.时间节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税率

对于增值税,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对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得(即非居民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得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汇率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需要分情况进行折算,其中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计税依据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5.相关条款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易敏敏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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