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不规范发票≠所得税的不合规发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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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赞赏了该文章 946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24日 09:39:19

增值税的不规范发票≠所得税的不合规发票


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如果纳税人未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该不规范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123号公告只是对营改增的规定,区分项目和服务发生地的,是基于明晰异地预缴和扣除分包款依据的背景及目的。


223号公告的法律位阶,远低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能改变上位法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关情形规定。


3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8号公告是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不规范的情形应基于以上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条款。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合规情形,不适用于28号公告所规定的“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比如,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是基于解决当初因盖章而不能认证的问题,只是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4实务中,要厘清是否属于单个税种的规定,税种间的条款不能混淆适用,除有明确规定外。


5例外: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16号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是否包括税前扣除凭证呢?


税务总局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但是,16号公告的例外,是特指的情形: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思考: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接受无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增值税又如何计征?


作者:罗秋生,资深财税实战者,财税疑难交流,自由裁量探讨,税筹空间剥析,微信公众号: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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