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二十四)撤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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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5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15日 1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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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的公司与老李的公司,两家共同出资成了甲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老王公司出资600万,占股60%;老李公司出资400万,占股40%。


公司经营三年后,老李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随时有断裂的危险,于是老李想从甲公司撤资,与合伙人老王商量。老王虽然不很情愿,但也没什么好的办法去解决老李公司资金的困难,只能同意。


老王建议老李去找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咨询一下撤资方面的税收问题。


听了老李的来意,小明又问了甲公司的一些情况。


老李说,经评估如果撤资能从甲公司分1000万。截止目前前,甲公司尚有未分配利润为600万,盈余公积为200万。


老李接着问,我公司撤资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是(1000-400)x25%=150万?


小明回答说你算的不对,按现行税法规定,400万初始投资算是投资收回,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应400万的部分算股息所得也不交税,因此你公司要交的企业所得税=(1000-400-(600+200)x40%)x25=70万。


听了小明说的话,老李顿时轻松了许多。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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