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居然引发了一场争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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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8月15日 08:02:53
昨天虽是星期天,但我却很忙碌,加班到深夜。期间为了公众号不断更,我抽出10分钟时间在公众号上转发了一个北京12366的税务问答,并加了两句自己的评论,之所以转发它,只是因为这是我打开公众号列表看到的第一篇文章。
我没有来得及一一回复留言,今天在此统一说一下自己的观点。
昨天发的问题是: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北京12366的答案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属于财政性资金,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12366的回答有错误吗?其实回复本身是没错误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2%的部分,按照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它确实属于财政性资金,也确实需要并入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但他没有准确理解对方的意思,提问的人问的是: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12366这样回复:因为在含税收入换算不含税收入的时候,减免的2%的部分已经计入了营业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调整到“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估计这样说,应该就不会引发这么大家这么激烈的反应。
之所以争议不断,产生在于大家立场不同,关注点不同。
作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是缴税不缴税,至于是通过哪个会计科目,不是很在意,所以回复者只说需要计入收入,缴税。但对于会计科目问题,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因为他真的不关注。
这一点我深能体会,检查的时候,发现企业做错账,只要没有影响最终缴税金额,我也是不会在意的。
而作为财务人员,不但会关注缴税不缴税,而且会特别关注通过哪个会计科目,如何做账,所以会关注到问题中的“营业外收入”,因为看到了12366给了一个缴税的肯定答复,就认为税务局意思是让把减免的2%做到营业外收入中去。
误会就是这样产生的,由此引发一场轩然大b。
谈话的时候,准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很重要。有时候,虽然话本身没有问题,但放在某一种语境下面,就会让人产生理解的歧义。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财政性资金。
但从纳税人的角度看,这就是我企业自己的销售收入,国家只是降低了征收率,少收了一部分而已,怎么就变成了财政性资金了?
我觉得辩论这个没什么意义。税务上是这么统计的,有它自己的道理。税法并没有要求会计上按照政府补助核算,正常做销售收入就可以。
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笔收入各自核算。互不相干的两个口径,不需要强求保持一致。
这本来就是个小问题,位置不同,关注点不同,因此导致的误会,大家说清楚就可以了,不需要互相攻击。
“屁股决定脑袋”牛顿第四定律果然正确。(牛顿说:我没说过)
每一个人受于自己的位置所限,会产生自我遮蔽。但作为一个理智的人,应该尽量去换位思考,尽量去理解对方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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