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业务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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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00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13日 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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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取消“外经证”后,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区经营时如何开具首张发票及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指出除增值税外,还需考虑企业所得税和项目部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包括跨省、省内施工的预缴规定及个税代扣代缴、申报细节,以及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

昨天二哥文章取消 “外经证”,建筑施工企业跨区经营如何开出第一张发票?


取消 “外经证”,建筑施工企业跨区经营如何开出第一张发票?


文章里面说到跨地区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其实跨地区经营建筑除了增值税,还有所得税的征管问题,这里所得税除了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向项目部派驻的管理人员、计税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这里主要涉及一个文件,那就是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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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除了预缴增值税外,企业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施工是否预缴,由各省自行决定,当然各省省内跨县(市、区)施工跨县(市、区)施工,不排除在项目地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但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比如青海省、海南省、安徽的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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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经营收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所得税这块,国税发1996年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按照52号文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其次,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52号文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未设置会计账簿,或核算不清,亦或未按要求将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个税申报,项目所得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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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属于个人,无论纳税人具体是谁,实际上由于是核定征收,谁也不知道到底征的是谁的税,都属于建筑企业为个人承担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无法扣除的,据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本文首发来源: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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