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税(二十)股权收购(下)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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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32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8月11日 09: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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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继续给老王和老李说,除了一般的税务处理,还有一个特殊税务处理,但是特殊的税务处理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特殊的税务处理。把那些条件 可以简单归纳为“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二个连续。”


一个目的即合理的商业目的;两个比例一是收购的股权不能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二是购买股权时,用本企业股权支付的比例不能低于85%;两个连续一是指收购后,实质经营性资产必须连续12个月内得到运营。二是取得股权支付的主要股东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该股权。


如果老王和老李你们的股权收购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进行以下特殊税务处理了。


作为被收购方老王公司取得的老李公司支付的老李公司股权,原来是什么价,现在还是什么价。


作为老李公司收购老王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原来是什么价,现在还是什么价。


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其他所得税事项均保持不变。


老王问,那是不是说如果属于特殊税务处理就可以不交所得税啦?


小明回答说,可以这么理解。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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